北京擬將霾納入氣象災害種類 出臺配套措施落實

2016-11-24 02:38 來源:北京晨報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等草案

23日召開的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別對《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和《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三審。氣象條例草案擬將霾納入氣象災害的一種,納入條例調整范圍,這意味著,“霾入法”或將成為事實。旅游條例草案修改后對非法“一日游”的打擊力量更加明顯,加大了其“違法成本”,“為非法‘一日游’提供便利最高罰10萬”等罰責擬出臺。

為何將霾入法?

霾入法一度出現(xiàn)爭議,最終經過反復討論,此次三審仍然維持了霾入法。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最終將霾納入氣象災害防治,從側面表明了北京市政府對防治霧霾的重視。

據了解,過去氣象災害的定義里只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并沒有霾。國家層面的氣象災害條例里也沒有把霾列入其中。不過,北京此次立法并非首創(chuàng),全國已經有多個地方性法規(guī)將霾納入立法,包括天津、河北在內。從京津冀協(xié)同防霾的角度,也有必要將霾列入北京的氣象災害法規(guī)調整范圍。

霾擬成為氣象災害一種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霾是氣象災害的一種,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范圍。“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這就需要正確理解和妥善處理城市建設與氣象災害防治的關系。”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氣象災害,治的是氣象災害隱患。法制委員會還認為,本條例并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guī),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并不改變“政府統(tǒng)籌、部門各負其責”現(xiàn)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相關工作人員也表示,霾一旦入法,接下來政府相關部門還會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來落實。

災害天氣應對擬納入突發(fā)應急體系

與二審時相比,此番條例草案增加了“將災害性天氣應對納入突發(fā)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的內容。規(guī)定市和區(qū)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職責、程序向社會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同時,條例草案強調將氣象災害因素納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必要性。規(guī)定公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調整活動方案。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調整活動方案或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發(fā)布預警出現(xiàn)重大過失將追責

與二審相比,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也有所增加。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證氣象災害防治有效進行,要有責任落實和追究制度。

為此,條例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在制作、發(fā)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

此外,增加一款關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不得私自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

條例草案規(guī)定,除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違者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要求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墻、樹木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定期開展巡查,設置警示標識,若因未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市旅游條例如何實施罰則?

記者注意到,在罰則中,旅行社未將團隊旅游信息向旅游網絡服務平臺備案的,由旅游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旅行社使用無資質車輛,對駕駛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旅游車擅自停運或改線,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旅館業(yè)經營者為非法一日游提供活動便利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未在網站顯著位置明示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場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一日游客源九成是散客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非法一日游問題是長期困擾本市旅游業(yè)健康發(fā)展的痼疾頑癥,應當予以重點規(guī)制。據調查,近十年來,本市接待旅游散客人數在全市接待旅游總人數中的占比高達90%以上,這些散客對信息、交通等便利出行的服務的需求比較大,也恰恰是一日游活動的客源所在。

李小娟說,調研發(fā)現(xiàn),目前本市存在重點旅游線路公共交通配置不合理、城區(qū)觀光巴士線路較少、票價較高;旅游咨詢服務設施功能單一、利用率低,在旅游散客廣泛通過網絡搜索預訂的情況下,正規(guī)一日游信息分布散亂。“而非法一日游借助低廉的虛假價格、冒用的權威名義、更便捷的預訂方式,通過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占據搜索結果前列。公共服務的不足和缺陷為非法一日游的深入提供了機會和空間。”

搜索引擎需對付費信息加標識

針對一些非法一日游通過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占據搜索結果前列的問題,此番草案明確提出,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通過競價排名等方式為旅行社及本市旅游產品提供商業(yè)推廣服務的,應當向市旅游行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并醒目區(qū)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同時,旅游者發(fā)現(xiàn)網絡信息搜索平臺發(fā)布虛假旅游信息的,有權要求更正、刪除或斷開虛假信息鏈接,也可向市旅游行政部門、網信部門舉報。

網絡信息搜索提供者應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反饋結果,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跟團購物被騙擬享先行賠償

與二審稿相比,此番修改稿增加了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和先行賠償的義務。

草案規(guī)定不得進行商業(yè)賄賂、商品欺詐和價格欺詐等。旅游者在前款規(guī)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結束之日起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所購商品對旅游者造成損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檢查等名義變相增加購物場所的,由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旅館助力非法一日游最高罰10萬

針對目前存在的現(xiàn)狀,此番條例草案修改稿在加大違法成本上“更下功夫”,專門開辟了一章罰則對各項違法行為做出法律懲罰。“調研中各方普遍反映,非法一日游所獲利益與可能受到的懲罰不成正比,應當增加其違法成本,并建議按照高限處罰。”李小娟表示。罰則規(guī)定,旅館業(yè)經營者為非法一日游提供活動便利的最高罰10萬元。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還發(fā)現(xiàn),全市約有一半導游非本地戶籍,且導游異地執(zhí)業(yè)現(xiàn)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項目中很普遍,針對導游跨省執(zhí)業(yè)帶來的執(zhí)法困難,草案規(guī)定,在本市執(zhí)業(yè)的導游應當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導游證。

2017年市人代會1月14日召開

2017年北京市人代會召開時間已經確定。昨天召開的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將于2017年1月14日召開。

關于人代會的具體議程草案,將在今年12月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此外,《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修訂草案)》、《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兩項法規(guī)擬提交人代會,接受全體代表審議。

責編:袁如霞
轉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