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日起實行危險物品運輸臨時管控措施

2017-03-16 09:56 來源:國家應急廣播網(wǎng)

國家應急廣播網(wǎng)海口3月16日消息(記者許云 通訊員王坤 田和新)海南省公安廳近日發(fā)布通告,為切實做好2017年論壇年會舉辦期間的社會面控制工作,海南省公安廳決定,從2017年3月20日8時至3月26日24時,嚴禁在海南東線高速沿途市縣至三亞市行政區(qū)域內運輸危險物品與使用爆炸物品。

通告要求,2017年3月20日至3月26日,嚴禁在海南東線高速沿途市縣至三亞市行政區(qū)域內運輸和使用危險物品(包括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同時,停止向省內運入危險爆炸物品。東線高速沿途市縣包括海口、文昌、定安、瓊海、萬寧、陵水、三亞所有行政區(qū)域。

通告中所稱的危險物品中,槍支彈藥指的是《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及用于槍支的彈藥;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工企事業(yè)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chǎn)所用的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指的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指的是《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放射性同位素(醫(y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除外)。

通告聲明,因特殊情況需運輸危險物品與使用爆炸物品的,由運達地市、縣公安局審核后,報省公安廳審批:(一)本省群眾生活必需的危險物品,年會期間必須使用的危險物品;(二)用于搶險救災的危險物品;(三)涉及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對未經(jīng)審批,在本省運輸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罰。

通告要求,對已經(jīng)批準的危險物品運輸活動,公安機關要監(jiān)督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強化安全責任和措施,沿途公安機關要協(xié)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責編:曹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