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6月1日起對無人機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2017-05-24 18:37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24日電(記者 顏之宏)記者從福建省有關部門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等期間,對福建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小型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有關規(guī)定適用于三種“低慢小”目標:一是有人駕駛航空器,包括輕型或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等;二是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小型以下無人機(包括遙控玩具無人機)、航空模型等;三是小型空漂物,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據(jù)了解,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nóng)業(yè)、林業(yè)、海洋與漁業(yè)、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據(jù)廈門市有關部門介紹,自6月1日起,機關事業(yè)單位或企業(yè)、個人持有相關“低慢小”目標的人員,有生產(chǎn)或銷售相關“低慢小”目標的企業(yè)均要主動聯(lián)系社區(qū)民警或到屬地派出所進行登記報備。

對于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將責令整改,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9月30日。

此外,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放飛飛行器前應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

責編:張澤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