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食品安全法》十大亮點 重典治理“吃禍”

2015-04-25 14:11 來源:工人日報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qū)
  法律規(guī)定: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guī)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fā)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聲音:
  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能不能同樣采用標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權,另一方面對它的銷售有影響,迫使加快科技進步,盡早淘汰劇毒、高毒的農藥。
  ——楊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批發(fā)市場須抽查農產品
  法律規(guī)定:
  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運輸等過程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聲音:
  市場準入關,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內地供應過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們內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樣一個產地,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產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檢測上。供港的蔬菜在產地是要進行檢測的,到香港進入批發(fā)市場之前也要檢測,不合格產品,不退回就地銷毀。
  ——劉振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網上賣食品必須“實名制”
  法律規(guī)定: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聲音:
  對新出現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但是作為網絡消費者不知道生產經營者是誰,而且也很難追。所以,這個首責應該是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因為你接受了商家這個項目,你就要對這個項目質量負責。
  ——陳世春(全國人大代表)

責編:張澤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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