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兩名中學生溺水同伴受到驚嚇未呼救

2015-07-14 17:02 來源:京華時報

律師說法 結(jié)伴同行莫忘扶助
  “從法律角度來看,6個孩子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約外出玩耍期間,相互之間有提醒注意安全、相互扶助的義務。”四川力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法廣認為,在同伴遇到溺水危險時,其他伙伴沒有實施救助義務,其不作為與同伴的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為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溺亡的兩個小伙伴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不顧安全到?jīng)]有安全保障的江河游泳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由于具有過錯的孩子未成年,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此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
  “見死不救致人死亡,往往涉嫌一個可怕的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學上稱之為‘間接故意殺人罪’。但是此事件中的見死不救的4名學生是未成年人就不構(gòu)成犯罪。”唐律師介紹,就本案來看,行為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認知判斷能力和救助能力有限,同時,這四個孩子在主觀心理上并不希望發(fā)生溺水同伴死亡的結(jié)果,不具有既不追求也不反對的主觀放任心態(tài)。而不作為的犯罪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并能夠履行為前提。為此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這個悲劇帶給我們的是深刻的警醒和沉痛教訓。”唐律師呼吁:結(jié)伴同行,莫忘扶助義務,這是道德品質(zhì)的底線,也是法律責任的要求。(鐘欣)

責編:母晨靜
轉(zhuǎn)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