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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帶給人傷害的事故災(zāi)難2

2018-05-23 23:30-23:59 責(zé)編:杜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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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清晰之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副主席王漢民行政記過處分;原中共河池地委書記莫振漢被處有期徒刑14年,其受賄所得贓款17萬元人民幣、14萬美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原行署專員晏支華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chǎn)及非法所得共3185萬元人民幣;原南丹縣縣長唐毓盛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6萬元人民幣和1000美元;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收財產(chǎn)3萬元人民幣,其退出的受賄所得賺款共7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原南丹縣副縣長韋學(xué)光被判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chǎn)4萬元人民,沒收其受賄非法所得贓款10萬元人民幣;黎東明被判有期徒刑2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為了讓后人銘記廣西南丹“7·17”特大礦難的深刻教訓(xùn),時時刻刻敲響安全生產(chǎn)的警鐘,經(jīng)南丹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特別建立一個警示園,專門存放此次礦難遇難礦工的骨灰,以示對逝者的紀念和對后人的教育。

這次事件中,也有很多值得我們今天再來回顧和思考。

(1)媒體介入應(yīng)對突發(fā)事件的重要性

媒體公正地報道、及時地介入為南丹礦難的披露立下了首功,這個事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通過新聞媒體而成功揭露的第一次礦難事故。如果沒有互聯(lián)網(wǎng)便捷的傳遞,就不會引起媒體記者的注意;如果沒有媒體記者,尤其是人民日報駐桂記者們忘我的職業(yè)精神、為人的基本道德,南丹礦難能不能被揭露?能不能在短期內(nèi)被揭露?還將是個疑問。

事實上,南丹礦難發(fā)生10天左右,嗅覺靈敏的新聞記者就摘捉到了“異常”,當(dāng)?shù)貛准颐襟w記者相繼直撲事故發(fā)生地。然而,收效不大。由于事故礦主動用黑惡勢力進行野蠻阻擊和威脅,由于參與隱瞞的當(dāng)?shù)刂饕h政官員借助攻守同盟嚴加封鎖,還由于其他原因,使記者歷盡艱辛只獲得“蛛絲馬跡”信息,很難產(chǎn)生應(yīng)有效果。

于是,處于劣勢并被斥為散布謠言的反倒是記者。而礦難責(zé)任人和隱瞞礦難者,很長時間相安無事。直到8月初,一份結(jié)論為南丹礦難“純屬是謠傳”的調(diào)查報告,竟還堂而皇之報送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