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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遺失后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

2019-06-01 11:00-12:00 責編:母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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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今天的第一調查,每到放假關于這個加班的話題大家就會非常熱烈的在討論,企業(yè)這方面當然是希望通過加班來增長效益,而員工卻期望獲得應有的補償,一些公司以合同約定了綜合工時制為由,拒絕給員工加班工資,這樣做合理嗎?合法嗎?公司強制加班又該怎么辦?這加班費到底該怎么算呢?索要加班費維權該由誰來舉證?又該怎么舉證呢?法官以案說法,我們來聽央廣記者孫穎的報道。

記者:北京一中院發(fā)布的案例顯示,小蔣在2015年入職某公司經(jīng)理,實行綜合工時制,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工作六天,小蔣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公司以小蔣為經(jīng)理崗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并且已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為由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什么是綜合工時制呢?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分析。

綜合工時制是指企業(yè)因生產(chǎn)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經(jīng)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對某些職工實行的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shù)的工時制度。

記者: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shù),是不是就意味著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了呢?

不是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批評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即使實行了綜合工時制度,勞動者仍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若超過則需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在綜合工時制下如果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但工作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仍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記者: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小蔣加班工資,法院發(fā)布的案例還顯示,小劉2014年入職某公司,公司要求他每天工作從上午九點到晚上九點,一周工作六天,公司按照小劉的加班時間支付了相應的加班費用,后小劉因故一周僅工作了五天,第六天未加班,公司以小劉礦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小劉起訴到法院,企業(yè)強制員工加班可以嗎?北京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涵分析。

所謂強制其實更能理解為一種必要加班,僅限于一些比較特殊行業(yè),比如救援,搶修,電力部門,消防部門,公益性質的這種工作或者必須要是這種緊急情況下的這種情況才可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

記者: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協(xié)商是企業(yè)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程序,對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迫勞動力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chǎn)生勞動爭議可以提醒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