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31 09: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亮點四:增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規(guī)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周漢華表示,增加的這一條款是針對謠言的。一個情節(jié)是“編造”和“傳播”,而原來刑法主要打擊的編造,必須是信息的源頭。此外,這次還增加了“明知”的情節(jié),知道是假消息還故意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被列入這一罪。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網絡研究室副主任張化冰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除了對出售、竊取等非法獲得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了刑事責任,修正案還對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明確了懲罰力度。而這些條款與前不久征求意見的《網絡安全法(草案)》呼應,標志著中國對網絡個體安全、國家安全愈來愈重視,各項專門法、基本法的調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學、有效的網絡安全法治體系。
亮點五:進一步解決舉證難問題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解讀】
中新網記者查閱發(fā)現(xiàn),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周漢華表示,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個程序法上的規(guī)定。實踐中,確實存在受害人及其他行政機關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取證難的問題。在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法院不能調取證據。只有在刑事案件當中,按照憲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才能對信息通訊采取措施。而實踐中,個人和其他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沒有強制獲取信息的權利。
“由于侮辱和誹謗屬于自訴案件,如果自訴,沒有公訴機關介入,那么證據就很難取證。”周漢華據此分析,這一條款就是在彌補實踐中當事人和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取證難的問題。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被害人。
針對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周漢華認為很有針對性,是對實踐中突出問題的回應。他同時指出,網絡犯罪屬于新型犯罪,很多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摸索,逐步找到有效解決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更加全面、系統(tǒng)的解決方案。
周漢華指出,互聯(lián)網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還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設力度。比如,要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無論是刑法修正案(七)還是(九),只是規(guī)定了事后責任,并沒有完整地規(guī)定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
“刑法是最后的威懾”,周漢華說,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識到,在刑法之前,應該還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從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不能“單兵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