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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運動中身體發(fā)出的危險信號

2016-10-31 11:00-12:00 責編:曹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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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聽完了專家的介紹,我們終于知道隨意地打開安全滑梯一方面呢,可能會危害乘客自身的安全,影響航班的正常起降。那另一方面,對于航空公司來說,可能也會給飛機的起降帶來很多的麻煩,航空公司也會因此蒙受不小的損失。而就在這幾年,因為旅客好奇或者是不小心,觸動了機上的設施,導致應急滑梯被放出的情況也是一再出現(xiàn),而最后的處罰結果怎么樣呢?我來幫大家做一個梳理。最早是在2012年的3月28號,三亞機場發(fā)生了同樣的事故,最終這位女乘客被送到了機場派出所審查處理協(xié)商賠償?shù)氖乱?。然而最終的賠償金額也不得而知。估計這個損失實在是太大了,而且牽扯的面非常廣,你也不可能一個乘客一個乘客的去賠付。而在2013年的12月14號和16號首都機場和重慶機場涉事的兩名男子,分別是被行政拘留15天和16天。在2014年發(fā)生的兩起這種應急滑梯被放出的事件當中,涉事人員是否受到處罰,我們不得而知。而到了2015年,昆明機場涉事的一男一女也是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我們看到大多數(shù)的處理結果,都是行政拘留,很少涉及到真正層面上的賠償。而在其中,2014年杭州機場發(fā)生的應急滑梯被釋放出的事件當中,涉事男子甚至沒有受到任何的處罰。那為什么這種影響到民航安全的惡劣行為總是會被輕易的放過,甚至是不了了之呢?我們的記者也專門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的研究院的(朱子勤),聽聽她是怎么說的。

記者: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從1996年3月1號開始實施。這部法律一共十六章。

朱子勤:《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是關于法律責任的。它都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比如說你劫持航空器,要追究刑事責任,對民航局的人員使用暴力,那么造成嚴重后果,也是要依據(jù)刑法來追究刑事責任。其實民用航空法更多的是關于這個空域的管理,比如說航空器的國籍、機場,還有民事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對于法律責任這一塊,它只是在最后一章,并不是說它的主要的內容。

記者:近幾年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如何讓法律發(fā)揮懲戒作用,是公眾關心所在。而民用航空法從1996年實施至今,已經有近30年的時間,這部法律的修改也一度提上日程。一些學者認為,在處罰的力度和范圍上應該有所加強。

朱子勤:《民防法》,它只是提了一些比較重要、嚴重的這種犯罪,并不是很廣泛。那么從范圍上呢,我覺得應該把公眾看起來不太嚴重的行為列舉進去,讓公眾都了解,那么你這些行為,雖然你認為不嚴重,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那么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也是很大的。

記者:不僅僅是對現(xiàn)有法律的修改,近年來,更有航空人士呼吁,國家應該出臺一部航空安全法,專門針對那些可能影響和威脅到民航運行安全的行為。

“在飛機上發(fā)生糾紛。對機組人員的矛盾沖突的激化,包括機組人員在處置這樣的機上的行為的時候,他們的準則實際上可能都需要一個專門的法規(guī)來處置?,F(xiàn)在看起來必要性可能越來越強。”

記者:除了法律上約束,由一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tǒng)一對航空事件負責,也成了一些國家采用的做法。2014年4月有報道說,韓國要在2014年起,全面加大航空安全管理力度,成立航空安全委員會,也在醞釀中。這個常設的航空安全委員會匯集航空安全法律諸多領域的專家,主要加強體系建設,并及時提供航空安全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