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安全須臾不可忽視
除樓宇電梯之外,接二連三發(fā)生的地鐵車站自動扶梯安全事故,同樣為公共設施安全敲響警鐘。
中國電扶梯協會副秘書長張樂祥此前曾公開披露:國內一些地鐵公司為省錢,選擇購買用于商場的輕載便宜扶梯。發(fā)達國家規(guī)定公共交通樞紐必須使用重載扶梯,但重載扶梯“國內的公共部門中找不到一個買家”。
對此,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發(fā)布聲明稱,北京地鐵采用的均是公共交通重載型自動扶梯,北京地鐵4號線的自動扶梯荷載條件為:在任何3小時間隔內,持續(xù)重載時間不少于半小時,理論輸送能力為11700人/小時,符合重載扶梯標準。該標準來自《地鐵設計規(guī)范GB16899-1997》,但在該標準中,只有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的概念,沒有公共交通型重載扶梯的概念。而根據另一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guī)范GB50157-2003》,指出地鐵車站自動扶梯應采用公共交通型重載扶梯,但這一規(guī)范并沒有描述什么是公共交通型重載自動扶梯。
“歐盟新標準中對電扶梯安全設置要求比以前提高很多,增加了電梯工作制動器和附加制動器制動減速度的要求,對乘客安全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不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一個通道多設計幾部電扶梯交替使用。此外,美國1962年就通過了電扶梯安全法,至今已修改20余次。因此,還應當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建議。
楊兆全認為,對發(fā)生的事故,要分清是生產單位、檢測單位還是物業(yè)單位的責任,由責任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一味由政府埋單。對由于維修養(yǎng)護責任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除了作出民事賠償和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外,由重大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鐵系統(tǒng)中自動扶梯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不當使用,比如乘客拿了過重行李,甚至推嬰兒車上自動扶梯。”上海地鐵運管中心質安部經理余海斌認為,乘客的安全意識非常重要,應當遵守安全乘梯的規(guī)范。
劉俊海表示,公眾也要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在發(fā)現一些電梯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聯系維保單位檢修。
潛藏在公眾身邊的安全隱患,可能還不止電梯、扶梯。面對城市中各種公共設施,如果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沒有“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自警,這些公共設施都可能成為日常生活中的“定時炸彈”。
“公共設施為公眾服務,更應保障公眾安全。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必須承擔起確保公共安全的責任、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劉俊海認為,對于政府部門而言,這是行政責任的必然延伸;對于相關企業(yè)而言,這是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