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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保價是“保險”還是“雞肋”?

2019-07-08 11:00-12:00 責編:李悠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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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保價保多少?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教授分析。

保價是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當中給貨物造成損害的時候應當承擔的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如果購買了兩萬元的保價服務,如果損失達到了一萬八,那么承運人就應當承擔一萬八的責任,超過兩萬以上的也就不賠了。

記者:但是快遞公司保價賠付規(guī)則與法學理論上的理解卻不一樣,順豐速遞專員按照足額和不足額給出了計算公式。雖然保價是非強制性的增值服務,但物品價值千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不等的保價費卻并不低,有的快遞公司聲明稱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三萬元,而如果不保價賠付標準則與快遞費掛鉤,一般最高賠付比例是快遞費的五倍,也有快遞公司定額賠付,標準也就幾百元,對此消費者不買賬。

我覺得這種行為是對廣大消費者的不負責任,事先并沒有跟我們講明白理賠規(guī)則,然后就只是大概給我們講一下理賠的一個范圍,實際到事情發(fā)生之后才玩文字游戲。

我覺得這個現(xiàn)象不公平的對個人,貴重物品去保價,快遞公司一定要讓我們清楚是怎么來賠償這個價格?現(xiàn)在我們出現(xiàn)破損了,然后價格其實是在我的保單之內,但是你不賠付,賠付這么低,你這不是欺騙消費者嗎?

記者:江蘇律師劉茂通認為。

相關的行業(yè)他應當從提高他的快遞行業(yè)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上去努力下工夫,而不應當從行業(yè)保護,行業(yè)風險的轉移和規(guī)避上去制定規(guī)定。

記者:劉俊海教授分析,郵政法第五章?lián)p失賠償對保價做了規(guī)定,但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快遞企業(yè)。

相關的保價內容的條款放在第五章?lián)p失賠償里面,而快遞業(yè)務寫在郵政法的第六章,所以我認為不應當把第五章關于郵政企業(yè)的保價規(guī)則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遞業(yè)務里邊來。

記者: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朱威分析。

所謂這種計算公式是一個偷梁換柱的概念,這跟消費者最初投保的東西不是一回事,快遞公司的解釋是無效的,用戶也是消費者,他們具有知情權,如果真的是有這套公式的話,那么這一套公式應當在消費者投保的時候就向消費者說清楚,如果沒有說清楚,那么這屬于格式條款,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如果必須要解釋的話,也要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記者:劉俊海建議消費者收集保留好證明自己所寄物品價值和實際損失的證據,比購買保價更重要。

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成約人有義務把消費者交寄的商品安全的及時的運達目的地,你沒有安全寄達目的地就構成了根本性違約,就要對消費者承擔全部的實際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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