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孫新從其控制的用于證券交易的銀行卡中,取出公款共計人民幣57.32萬余元,并攜帶潛逃境外,被告人孫新于2015年6月8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查獲歸案,案發(fā)后,涉案款人民幣80余萬元已凍結(jié)。
記者:面對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指控,孫新沒有異議,經(jīng)法庭詢問,公訴人表示不需要詢問被告人,直接向法庭出示證據(jù),檢察院出示的證據(jù)顯示,孫新兩次轉(zhuǎn)入自己控制公司的公款都在千萬以上。
庭長:新聞出版局轉(zhuǎn)入的1258.5萬元,和新中經(jīng)典公司賬戶的1009萬元,先后被孫新轉(zhuǎn)入了西北證券、民族證券、首創(chuàng)期貨等證券公司,用于證券交易。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系孫新。
記者:孫新一共控制了14個期貨賬戶,其中8個在他名下,公司名下有兩個賬戶,涉及銀行卡29張。庭審過程中,孫新的辯護律師請合議庭注意,我國相關(guān)法律對單位健全會計制度有明文規(guī)定。
辯護律師:計賬人員為審批人員、經(jīng)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必須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資格證書,會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gòu)負責人進行建交。
記者:辯護人指出,孫新原來供職的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導致孫新七年挪用公款不被發(fā)現(xiàn),而接替孫新的工作人員的證詞,證實了這點。
工作人員:按照你的說法,你不經(jīng)任何人批準,是不是可以直接到銀行取現(xiàn)或者轉(zhuǎn)帳,答:實際上是可以這么操作,我覺得孫新應該就是利用了這些漏洞,案發(fā)后,人民章和財務章才分別由出納和會計保管,就堵住了這個漏洞。
記者:對此,公訴人予以反駁。
公訴人:孫新的犯罪主要還在于他主觀的犯疑,這個才是真正的一個法定的良性情節(jié),就是主管故意,主管惡性,而不是向辯護人反復強調(diào)的一個客觀的因素。
記者:對于孫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分析。
公訴人:孫新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2275.1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有1802.72萬元未歸還,應根據(jù)刑罰第384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第二孫新貪污數(shù)額為人民幣57.32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記者:公訴人和辯護人均提到,孫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情,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庭審階段,都能認罪悔罪,依照刑罰可從輕處罰,孫新沒有為自己辯護,在最后陳述中他說。
孫新:由于貪念我挪用公款用于證券交易并產(chǎn)生了股份,給國家的財產(chǎn)造成巨大的損失,我也感到罪情沉重,事情敗露后,我沒有勇氣去擔當,我采取了逃避責任的做法,在境外我天天惶惶不可終日,負罪感、內(nèi)疚感還有思念和恐懼之感纏繞著我,我也很痛不欲生,我真誠的悔罪。
記者:此案則日宣判。2014年以來,我國加大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截至今年4月底,已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追回外逃人員1657人,追回贓款629000萬人民幣。2015年4月22號,我國向全世界公布了百名紅色通緝令,至今年6月22號,已有30人到案,這30人中,勸返15人,緝捕11人,遣返2人,死亡2人,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一段話,適用于所有在逃人員。
公訴人: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潛逃七年的孫新被抓捕歸案,這是天網(wǎng)行動公布百人紅色通緝令之后,北京首個被抓回的紅通人員,孫新的歸案也彰顯了中央反腐的全覆蓋、無禁區(qū)、零容忍的決心,有利的打擊了犯罪分子,將海外視為避罪天堂的幻想,對腐敗分子形成了有效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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